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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马山县马港法律咨  2011-10-3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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马山县马港法律咨询事务所
返回上一页   更新时间:2011-12-23 15:22:52   责任编辑:Lawyer阅读次数:45   收藏此页   打印此页 

 任何人在遭遇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时,都有权自己或委托辩护人针对被指控的罪行进行无罪、罪轻,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辩解和辩论。
多数犯罪嫌疑人不懂得法律,或不是很懂法律,即便是懂得,由于它的特殊性,他也很难真正做到泰然处之,很难保持清醒的头脑。
犯罪嫌疑人被抓以后,多数便立即与外界失去联系。多数家属并不清楚他到底作了什么。此时各种传说便会铺天盖地而来,说风凉话的人、表示同情的人、前来安慰的人、更会有很多“能人”会主动前来,向家属传达各种满还希望的信息。甚至会红口白牙的做出出钱就能“捞”人的许诺。结果家属们便不知所措,东奔西跑,烧香拜佛,广散钱财,寻门找路,结果最终还是一塌糊涂,要么空发天愁,要么上当受骗,自欺欺人。而所有这些问题如果有了专业法律人事的及时参与,都将迎刃而解。
我曾参与多次的刑事辩护案,在上林县乔贤镇XXX故意伤害致人死亡一案,一审被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无期徒刑(2010)南市刑一初字第50号刑事判决书。一审后XXX父亲的XXX(上林县乔贤镇XX村XX庄)找到我。
我接案后认真研究案情,凭多年的法律工作经验,大胆另作出辩护方向,经二审改判为有期徒刑12年C2010)桂刑三终字第132号。很多法律同行对从无期徒刑减到有期徒刑12年都认为不可思议,犯罪本人和家属对这一结果也表示十分满意。
附:上诉状
刑事上诉状
 
上诉人 XXX ,男, 1986年10月23日出生,壮族,初中文化, 广西上林县乔贤镇乔贤街, 于 2009年12月24日被逮捕, 现羁押于上林县看守所。
上诉人因故意伤害罪一案,不服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0年6月11日作出的(2010)南市刑一初字第50号刑事判决,现提出上诉。
上诉请求
要求二审人民法院从轻判决变更原审裁判为有期徒刑。
上诉理由
一、一审上诉人有自首行为,应当得到从轻处罚。
二、上诉人和受害人在事发前一直是好朋友,两人一直同吃同睡,亲如兄弟,逢年过节一直按本地农村习走访双方的父母,都称双方的父母为父母。上诉人没有犯罪的主观要件,上诉人是出于公心和做好事出发,好心劝阻酒多闹事的受害人向超市老板索要香烟,上诉人认为本案和普通的刑事案性质不同。上诉人是为了保护超市老板和受害人而阻挡受害人,避免受害人再次去超市闹事发生更大的事,谁知事与愿违,上诉人在阻止时一时失手,上诉人一直老实做人,没有社会的危害性。
三、上诉人是初犯,有悔罪态度,事发当时上诉人的儿子XXX刚出生27天,父母长期多病,上诉人是家里主要劳动力,上诉人对未来充满憧憬和希望,上诉人根本没有犯意,这只是偶然发生的事故。
四、因上诉人在故意伤害 罪 一案中有自首行为,已经部分赔偿了被害方2万元的经济损失,因家庭困难找不到钱,一审判决后上诉人的家属卖尽所有的家产筹集资金,已经赔偿了被害家属的经济损失,已经得到他们的谅解,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 法释〔2000〕47号:第四条 被告人已经赔偿被害人物质损失的,人民法院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。
综上所述,一审判决不考虑上诉人的自首、悔改、初犯和赔偿被害家属的经济损失,判决上诉人无期徒刑,属于本案量刑的最高上限。上诉人认为一审法院事实认定不清,量刑过重,再加上一审判决后被告人和被害家属达成赔偿协议,并且赔偿了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,已经得到他们的谅解,上诉人要求二审法院从轻处罚改判决为有期徒刑,给上诉重新做人的机会。
此致
广西高级人民法院
上诉人:xxx
2010 年7月2
代理人:李德明
 
 
 

 

 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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